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二十六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本解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本解释公布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