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三十四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确定管辖。←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