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 经人民法院准许,鉴定人可以调取证据、勘验物证和现场、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
首页案例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