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十八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在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过程中,发现违法生产、销售、使用食品、药品行为的,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发出司法建议。←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