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十八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餐饮公司、渔业公司等单位实施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