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第三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鉴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鉴定。 没有前款规定的鉴定机构、鉴定人的,由具有相应品种检测技术水平的专业机构、专业人员鉴定。←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七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