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十一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严重精神损害,被侵权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和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