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七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