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十九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解释第四条、第六条规定的数量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量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