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第九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