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二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船员与船舶所有人之间的劳务合同纠纷,当事人向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船员登船港或者离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的,海事法院应予受理。←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