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七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七条

在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等合同中,出卖人、出租人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的“善意第三人”的范围及其效力,参照本解释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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