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第六十七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七条在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等合同中,出卖人、出租人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的“善意第三人”的范围及其效力,参照本解释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理。←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一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