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十七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涉案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或者其他林木的价值,可以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无销赃数额,销赃数额难以查证,或者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明显不合理的,根据市场价格认定。←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