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第四十一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