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七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七条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包括姓名、住所、身份证件信息、通讯方式等;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包括名称、住所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住所、身份证件信息、通讯方式等; (二)作出判决的台湾地区法院名称、裁判文书案号、诉讼程序开始日期和判决日期; (三)请求事项和理由; (四)申请认可的判决的执行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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