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若干规定第第三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技术调查官确定或者变更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并依法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技术调查官回避。←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若干规定第七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若干规定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