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第九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保险人因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享有解除合同权利的条款,不属于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