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三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受让人请求自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载明的有效期起始日确认其探矿权、采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矿业权出让合同生效后、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颁发前,第三人越界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勘查开采,经出让人同意已实际占有勘查作业区或者矿区的受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