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第三十二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当事人主张以揭露日或更正日起算诉讼时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揭露日与更正日不一致的,以在先的为准。 对于虚假陈述责任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责任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