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第三十八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