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四十五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五条票据的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以及《票据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人民法院对票据上其他签章效力的认定。←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二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