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三十一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企业吸收合并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应当由兼并方承担。←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