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环境资源案件审理的若干规定第第十一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环境资源案件审理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符合法律规定的审判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或所在单位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回避。←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环境资源案件审理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环境资源案件审理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