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九十一条条司法解释第四章 证 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
对侦查实验笔录应当着重审查实验的过程、方法,以及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侦查实验的条件与事件发生时的条件有明显差异,或者存在影响实验结论科学性的其他情形的,侦查实验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同章节法条
第第一百一十一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一条第第一百一十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第第一百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条第第一百零一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第一百零七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七条第第一百零三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三条第第一百零九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第第一百零二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第第一百零五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第第一百零八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