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第四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存单纠纷案件的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存单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出具存单、进账单、对账单或与当事人签订存款合同的金融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