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第十一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向在内地的受送达人或者受送达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诉讼代理人、代表机构以及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司法文书,可以适用留置送达的方式。←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六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