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六十一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人民法院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