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第六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六条破产申请受理后,对于可能因有关利益相关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影响破产程序依法进行的,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债务人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八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