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十一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海上货物运输中因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的损失不属于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依约定。←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