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第十七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七条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