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

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债权转让、股权转让等权利转让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条和第六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权利转让或者其他有偿合同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首先引用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再引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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