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三十二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本规定施行后尚未审查终结的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审查终结的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人民法院依法提起执行监督程序的,不适用本规定。←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