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第二十四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