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第十八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