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七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