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第五十八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五十八条以汇票出质,当事人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在汇票上签章,汇票已经交付质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质权自汇票交付质权人时设立。←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五十五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