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五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聚众抗税的首要分子; (二)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抗税行为致人重伤、死亡,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