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一百九十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他人合法权益,包括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提起撤销之诉,经审查,原案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处理。←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四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