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经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驳回其异议;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中止执行。 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送达案外人之日起十五日内,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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