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第第十二条条行政法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第十二条对于不按产品技术标准生产的产品,标准化管理部门有权制止产品出厂销售,责令企业停发质量检验合格证,追回已售出的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不合格品。←上一条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第十三条下一条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