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第十八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债权人会议异议书之日起三日内通知管理人。管理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作出书面说明。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当事人意见。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债权人会议异议书之日起十日内,就是否调整管理人报酬问题书面通知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十五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