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十八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申请拍卖船舶的海事请求人未经债权登记,直接要求参与拍卖船舶价款分配的,海事法院应予准许。←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