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二百八十一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一条当事人对按照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异议不成立的,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