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第十五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