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四百八十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后十日内发出执行通知。 执行通知中除应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还应通知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迟延履行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四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