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十三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通过传销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同时又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