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三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事案件,可以认定为本规定所称的国际商事案件: (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 (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商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