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一百零三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三条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 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七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