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三百九十一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一条原审开庭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 (一)不允许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的; (二)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审理的; (三)违反法律规定送达起诉状副本或者上诉状副本,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 (四)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其他情形。←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