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十三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监护人因患病、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将全部或者部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当事人主张受托人因此成为监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